有人說,一些不法分子抓住醉酒司機“不敢報警,只想私了”的心理,用“仙人跳”敲詐車主,很多車主害怕自己涉嫌酒駕受到懲處,只好答應對方的苛刻條件。
這就提醒酒后車主們,萬一不小心上了黑代駕“仙人跳”碰瓷的套,正確的方式是及時報警,切不可因擔心酒駕而和對方私了。
有媒體稱,根據量刑指導意見的規定,實踐中如存在“仙人跳”情形,導致醉駕嫌疑人在交通流量相對較小、醉酒程度較低、非因己方過錯造成剮蹭事故,并且到案后如實供述真誠悔罪的情形下,可以從輕量刑。也就是說,在因“仙人跳”碰瓷造成的醉駕事故中,車主根本不用害怕,報警后會由于情節比較輕微而不被追究刑事責任。“代駕碰瓷”到底有沒有,到底有多少,還是一個謎。不過,很多人之所以“中招”,是出于對法律的敬畏,“兩害相權取其輕”,從而打掉牙齒往肚里咽。有人覺得,“喝酒不開車、開車不喝酒”,已經成為社會共識。因為快要到目的地,而選擇自己開車,多多少少有些僥幸心理。因此,有評論認為,“代駕碰瓷”的根子還是出在安全意識上。當譴責“代駕碰瓷”這種行為,并且希望對“中招者”區別以待時,還應該“求諸己”,反問自己事先有沒有進行有效甄別,在安全意識上有沒有筑起大壩。“代駕碰瓷”還引出另一個話題的討論,那就是小區停車場內酒后挪車是否“危害公共安全”?
信息時報報道了一個案例:因為聚餐時喝了幾兩白酒,贛州男子老劉叫了代駕送自己回家。車輛進了小區,代駕司機和朋友都已離開,老劉自己駕車去尋找停車位,誰知在倒車過程中連碰兩車,引來保安報了警。交警到場檢測發現老劉構成危險駕駛罪,一審被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,緩刑兩個月,并處罰金2000元。老劉不服上訴,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昨日作出二審判決,仍認定其構成危險駕駛罪,但犯罪情節輕微,故對其免予刑事處罰。
對此判決,也有法律界人士持不同意見,認為從法理上分析,醉酒駕駛者屬于主觀故意、明知故犯,對危險結果采取放任態度,就是間接故意危害他人。可見,不論是危害較輕,還是有著善意初衷,對任何類型的醉駕行為,不管是否造成后果,均應一律追究刑責,讓一些肆無忌憚的醉駕者知道,醉后開車就是犯了“危險駕駛罪”;同時,大限度壓縮自由裁量空間,減少執法的隨意性。